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认福州第十中学等26所学校高中部为福建省二级达标高中的通知
闽教基〔2012〕23号
福州、厦门、漳州、泉州、三明、南平、龙岩、宁德市教育局:
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《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(试行)》和《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(试行)》(闽教基〔2007〕42号),在学校申报,设区市教育局组织人员评估和审定的基础上,经我厅审核和公示,福州第十中学、福州第七中学、福州第四十中学、闽江学院附属中学、福清元洪高级中学、永泰县第二中学、永泰县第三中学、连江黄如论中学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、漳州市第二中学、漳州市第五中学、漳州市第八中学、诏安县四都中学、漳浦达志中学、南靖县第四中学、泉州市第十五中学、南安市第二中学、安溪县第六中学、安溪蓝溪中学、安溪俊民中学、永安市第十二中学、浦城县第二中学、光泽第二中学、政和第二中学、永定县城关中学、古田县第三中学等26所学校高中部已基本达到我省二级达标高中标准,现确认为“福建省二级达标高中”。
希望福州第十中学等26所学校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科学发展观,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,按照已制定的整改计划和方案,切实做好达标后的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,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,创新学校管理体制,深入推进课程改革,突出学校办学特色,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。
福建省教育厅
二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